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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公司律师业务范围


一、 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代理业务
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律师代理股东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又称派生诉讼)。新公司法第150条具体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股东直诉制度方面,律师代理股东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153条确定了股东直诉制度。具体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公司僵局”制度方面,律师代理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诉权。具体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 在股东退股制度方面,律师代理股东提起强制收购股份请求权之诉。
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在公司转投资制度方面,律师代理股东对违法的转投资行为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违反法定程序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在股东知情权方面,律师代理股东提起查帐之诉。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议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 在公司议事制度方面,律师代理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表决决议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说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 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代理业务
1、 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律师代理债权人追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职权,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如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脱壳经营、操纵管理、逃避税收等,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的修订,建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公开、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忽视公司的法人资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20条具体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一人公司”制度方面:律师代理债权人追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次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公司”实际上监管困难,私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分开,因此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评估、验资、验证制度方面,律师代理债权人追究中介部门的过错责任。新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在公司清算制度方面,律师代理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新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5、 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方面的代理业务
a)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代理公司追究股东滥用权利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0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b)在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方面,代理追究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