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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追求田园怡情,购买山水农居”需谨慎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养生意识等提高,很多城市居民开始向往农村田园生活,纷纷加入了购买农村房屋的大军中,但是这其中的风险,很多人并没有注意到。07年有个著名的北京通州画家村房屋买卖判决,我们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到一定的风险及经验。

2002年7月1日,李某与马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N间及院落,房屋价款56000元。马某某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于1998转为居民,现户籍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某号楼。李某系河北省邯郸市城市居民。协议落款处除了买卖双方签字外,还有证人及代笔人签字,且当地村民委员会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双方签订协议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马某某将房屋相关证照交付给了李某。李某入住后对原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新建了三间房屋。

好景不长,该地因修建地铁,房屋价格暴涨,原房主马某某反悔。所以于2006年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房屋。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年底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向马某某返还房屋,马某某向李某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九万余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某某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由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非本村集体户口的人购买村集体土地所建房屋的协议无效,一旦被起诉,都将有可能面临返还房屋的风险。那么有人会说,“我花钱买的房,当时对方也同意了,之后他反悔了我就把房还回去,法律就不保护我的权利吗?”我们再看一下上面的案例,法院最后判决马某某应当对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原则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的房屋总价款,按照三、七开进行分配,卖房人得三成,买房人得七成,这样分配实际上是对卖房人的过错给予一种惩罚。目前法院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引发的纠纷,基本上采用这一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行为要谨慎,非本村集体户口的人买卖,最后很大可能会被判决该买卖协议无效,虽然有可能会得到信赖利益的赔偿,但是这始终属于不可避免的风险。所以笔者建议,如果真的向往农村的田园生活,租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