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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过期食品不下架 ,十倍赔偿拿回家

刚刚过去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了,这是对我们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维权通道,那么我们来谈谈关于买到具体哪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10倍赔偿的小知识。

近日,家住天津的李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桶促销的食用油,价格为100元。回到家里发现其保质期已经超过了5天,遂向超市服务台、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几番折腾下来家里人也劝李先生自认倒霉,但李先生认为商品已经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100元,及赔偿十倍货款1,000元,合计金额1,100元。法院判决如下: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当日购买的食用油是否已过期。审理中,原告出示的商品在购买时确已过期,被告虽然对商品的同一性提出异议,且陈述超市有专人管理记录临保商品的情况,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非其出售或在出售时尚未过期,故原告主张涉案产品在购买时已过期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被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其退还货款并依法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看清楚到期日期,一但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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