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顺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如今滴滴,曹操,嘀嗒出行这些打车软件已深入使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私家车纷纷加入了顺风车的大军中。从环保角度看,减少了私家车的出行数量,对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做了很大的贡献。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拼车或搭顺风车来分担部分出行成本,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车主们也面临了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在拼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是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很多保险公司以车辆非法营运为由拒绝理赔,各地法院在对此类案件采取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下面以天津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2016年1月27日,被告赵某将其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网约顺风车。被告赵某因故回家将其行车路线(从汉沽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瑞龙南苑)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予以发布;案外人张某在天津市北站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联系到被告赵某,准备搭乘被告赵某驾驶的上述车辆至天津市双威悦馨苑(西北门);被告赵某驾驶的上述车辆在汉沽五经路与四纬路交口右转时与原告崔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事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改变使用性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拒赔的抗辩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予以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公司依据该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相应条款抗辩主张肇事车辆已注册为网约顺风车,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正在搭载乘客进行网约顺风车运营期间,肇事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为营运性质,被告赵某没有及时通知该公司,被告赵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万元)内不负责赔偿。本院认为,依据《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三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和第十四条“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道桥通行费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两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被告赵某将肇事车辆注册为网约顺风车并提供合乘服务的行为符合法律和上述天津市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肇事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本院对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肇事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营运车辆)不予支持;
日常中如何分辨私家车是否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怎样算以营利为目的,笔者总结如下:
1.偶尔的网络拼车与以开车接单为生的网约车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2.上下班途中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之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也并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3.车主是否有正当的工作、涉案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存在绕道行为以及涉案事故发生之前车主从事网络拼车的次数、频率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营运的考虑因素。
顺风搭车本身是有益于空气质量及交通环境的绿色行为,各位私家车主,千万不要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最后得不偿失。如遇到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德唯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在您身边。
很多保险公司以车辆非法营运为由拒绝理赔,各地法院在对此类案件采取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下面以天津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2016年1月27日,被告赵某将其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网约顺风车。被告赵某因故回家将其行车路线(从汉沽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瑞龙南苑)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予以发布;案外人张某在天津市北站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联系到被告赵某,准备搭乘被告赵某驾驶的上述车辆至天津市双威悦馨苑(西北门);被告赵某驾驶的上述车辆在汉沽五经路与四纬路交口右转时与原告崔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事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改变使用性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拒赔的抗辩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予以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公司依据该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相应条款抗辩主张肇事车辆已注册为网约顺风车,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正在搭载乘客进行网约顺风车运营期间,肇事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为营运性质,被告赵某没有及时通知该公司,被告赵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万元)内不负责赔偿。本院认为,依据《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三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和第十四条“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道桥通行费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两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被告赵某将肇事车辆注册为网约顺风车并提供合乘服务的行为符合法律和上述天津市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肇事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本院对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肇事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营运车辆)不予支持;
日常中如何分辨私家车是否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怎样算以营利为目的,笔者总结如下:
1.偶尔的网络拼车与以开车接单为生的网约车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2.上下班途中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之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也并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3.车主是否有正当的工作、涉案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存在绕道行为以及涉案事故发生之前车主从事网络拼车的次数、频率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营运的考虑因素。
顺风搭车本身是有益于空气质量及交通环境的绿色行为,各位私家车主,千万不要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最后得不偿失。如遇到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德唯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在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