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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女婿对丈母娘是否有赡养义务

案情

吴某(女)今年71岁,体弱多病,老伴早已去世,生有2个女儿,一直和大女儿共同生活,2018年3月,大女儿因病去世,女婿许某便不再赡养吴某,也拒绝给吴某生活费。


分歧

对于许某是否有赡养吴某的义务,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有赡养吴某的义务。因为吴某一直跟其大女儿及女婿许某共同生活,故女婿许某在其妻子死亡后,有继续赡养吴某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不负有赡养吴某的义务。从道德层面讲,鼓励许某赡养吴某,但法律未规定许某对吴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并未直接规定女婿、儿媳为赡养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女婿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人。

我国法律只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然,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显然,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分析。很多人可能认为,儿媳和公婆一起生活,是一家人,应该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不然。从道德层面来讲,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是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我国的传统美德相契合。

综上所述,女婿对丈母娘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法律以及传统美德都鼓励女婿赡养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