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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解除婚约后,彩礼该不该退?

婚约彩礼古称“纳彩”,即“纳其采择之礼于女家也”,是我国自古有之的一种民间习俗。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禁止,但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法律所禁止的。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是指男女双方相识及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


王海(化名)与刘丽(化名)订立了是恋爱关系,正式订立了婚约,后二人解除婚约。李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刘丽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0万元,并返还恋爱期间送给女方的项链、购买衣服礼品和微信转账的8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刘丽及其父母返还李庆彩礼8.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首先,王海与刘丽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判决刘丽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次,恋爱中的双方为加深感情互赠钱款财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所转款项如为动产,接收人一旦接受,财产权利即转移至接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即使双方最终未达成结婚目的,赠与人再主张返还赠与的钱款财物将得不到法律支持。本案中,王海为刘丽购买的服装礼品、生日礼物、节日走亲戚、有特定意义的微信转账等,即属于该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