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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律师朋友告诉你,做微商这些东西不能卖!

近几年,微信朋友圈不仅成为了晒娃、炫富的平台,更多的人利用微信开始做起了微商,认为动动手指,发发图片,就能挣到钱,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做微商真的有这么简单吗?微信上有哪些买卖千万做不得?这些您都清楚吗?


案例一    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证,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案例二    微信上卖假名牌被判刑
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欧米茄”、“卡地亚”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最终,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微信上不可销售 “水光针” “美白针” “肉毒针”等美容针剂
2016年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并交换了微信,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收益颇高,邀请她一起加入。2016年年底,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应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田某提起上诉,经过法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田某提交的新证据综合考虑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小编提醒
在做微商的朋友们和想做微商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 上面这些法律红线一定不能触碰,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微商。这样才能使您的生意更长久。以上就是本期小编分享的法律知识,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德唯律师事务所,我们一直在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