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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商户以客流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须担责

新开设的商场因前期客流量少,容易发生商户撤场潮。此时,商户与商场经营公司极易因此产生纠纷。近期,某院审理了一桩商场客户以客流少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被商场经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案子。


2019年5月,张先生与某商场经营公司甲签订3年期的合作合同,约定张先生以有偿方式取得档位,双方以合作方式经营管理。张先生需按期支付合作金等。甲公司如存在商场物业使用权、合法经营权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干涉处理或第三方干涉、主张权利,导致张先生无法正常经营,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7月中旬,双方完成档位交接,商场对外试营业。8月,陆续发生入驻商户因客流少而与甲公司冲突事件。9月初,张先生向甲公司发函要求停止履行并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呢?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从张先生的主张来看,其同时主张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关于约定解除,从合同约定来看,张先生仅在“行政部门或第三方对甲公司的物业使用权、合法经营权进行干涉处理或主张权利”时方才享有解除权,因此张先生并不享有约定解除权。

关于法定解除权,张先生认为甲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而言,商场管理人负有向商户提供有序的经营场地的义务,这也是商户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但本案中首先,张先生并未证明甲公司对客流量作出过承诺,而作为新开设的商场,前期客流量少是可能的商业风险之一,张先生应当有所预期。其次,双方合同签了3年,而持续、良好的经营环境并非一蹴可就。自发生商户冲突至张先生解除合同,相距不逾两个月,其营业期不满3个月。张先生在仅正式经营不到3个月的情形下,即认为甲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没有事实基础与合同依据。
因此,张先生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于甲公司而言,张先生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商户在进场前,如商场经营公司对客流量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而自担。以上就是本期小编和大家分享的法律常识,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德唯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在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