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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饭养人,酒伤人,倒塌饭店砸死人

8月29日9时40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经过18个小时的紧张救援,共搜救出57名被埋人员,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饭店倒塌,致人死亡,饭店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顾客到饭店用餐,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饭店则有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的义务。顾客因饭店倒塌致伤致死,不是顾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有权获得相关赔偿。
据了解,发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饭店,最初是一幢上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自建房,后进行多次加盖扩建。如果饭店所有者雇佣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向施工单位提出不合规范的要求,则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否则,饭店所有者只对顾客承担民事责任。

饭店倒塌的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责任追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负责人调离或退休的责任追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总结
如果因为建设过程中违反建筑规范、建筑技术标准、建筑程序,建筑质量不满足要求,从而导致建筑坍塌,有可能涉及到工程安全事故。
反之,房屋仅属于无规划许可、无许可证、无建设许可,但其质量达到标准,则仅属于违章建筑,不涉及工程安全事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