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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抚养权纠纷,孩子也有选择权!

家是温暖的港湾,拥有和谐美满的家庭,拥有疼爱自己的父母,对每个孩子而言都无比幸福,然而当父母的婚姻走到尽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就成为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由此产生了很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梁某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女儿李某甲和儿子李某乙。后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李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离婚后,婚生儿子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及孩子愿意随原告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将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诉讼中,法院查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已年满十一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从事玩具加工工作,月收入15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及有利于其生活的各方面综合考虑,对原告诉请变更婚生子李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李某乙已满八周岁且表明了自己想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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