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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办理入学“有门路”,家长切记擦亮眼!

每年的九月是全国各类学生入学的月份,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心仪的学校,多方奔走,煞费苦心。因此,有些父母为了能够让孩子在一所好的学校上学,不惜花钱找关系、找路子。但是交了“手续费”就能入学吗?这其中的“门路”可多着呢!家长们可切莫轻易相信。

案情介绍
今年三月份,因孩子即将到了上小学的阶段,李某和家人都为孩子的就学问题而发愁。按照入学政策,他的孩子因户口问题,难以进入心仪的小学入学。
后来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谈话间李某透露正在为儿子的小学入学资格发愁,陈某称他可以帮忙找找门路,让李某的儿子获得心仪的小学入学资格,李某听后很是高兴,就称招待老师需要钱尽管开口,于是陈某称需要运作资金7万元。出于对陈某的信任李某按照其要求将7万元荣国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陈某。可是李某和家人眼看就要开学了,但是却迟迟没有收到入学通知,联系陈某后,陈某发现自己的“骗局”已经暴露,无法继续编造下去。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退还其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委托陈某通过非正常的入学程序办理王某之子入学事宜,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合同破坏了正常的入学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李某应退还7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小编提示
各位家长应依法、依规、依章办理入学,切忌盲目迷信“熟人”及找门路;不要被焦灼冲昏了头脑,太多“捷径”实则暗藏隐患,家长们要时刻擦亮眼,保持理性,否则可能会人、财两空,甚至会耽误孩子合法途径的入学资格及时间。
以上就是本期小编分享的法律知识,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德唯律师事务所,我们一直在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