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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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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官方微博通报,2020年10月22日17时许,溧水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溧水区一水库有两名女子溺水身亡。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经初步调查,两名死者分别为史某某(女,43岁,溧水区人,生前患有抑郁症)、刘某某(女,47岁,溧水区人),二人曾为同事关系。10月21日12时许,二人相约前往溧水区某水库游玩过程中,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自己也一同落入水中,二人均溺水身亡。

史某某是否犯罪,构成何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导致刘某某溺水身亡,因此根据现有警方通报内容,史某某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史某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因为史某某也一同落入水中,溺水身亡;因此史某某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史某某是否应当赔偿?
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导致刘某某溺水身亡,侵害了刘某某的生命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史某某、刘某某均死亡,应当由加害人史某某的近亲属,在继承史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