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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圆通内鬼!破案了!

2020年8月,邯郸警方收到消息,永年区圆通物流公司委托人报案称:公司员工账号被本公司物流风险控制系统监测出有违规异地查询非本网点运单号信息的行为,大量客户隐私信息有泄露的可能。

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杰雇佣张某行、高某桥以每日500元的费用租用圆通物流公司内部员工系统账号,郭某、杜某龙通过登录租用的系统账号进入物流系统,导出快递信息,朱某钊把窃取的快递信息进行整理后交给吕某硕。吕某硕再通过微信、QQ等方式将盗窃的个人信息出售到全国及东南亚等电信诈骗高发区。据马某杰供述,他将收集到的信息打包卖出,每条信息单价约为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