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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双方私下达成的高额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梗概
2021年4月,张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路过的李女士过来劝架,不经意间张女士推了李女士一下,这一推导致李女士的手镯当场摔碎,李女士随即报警要求赔偿。双方私自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张女士自愿赔偿李女士10万元,达成协议的当即支付1万元,之后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6月,尾款在7月底付清。后来,张女士在支付了1万元后便明确表示不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李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李女士诉称,自己的手镯是19年前花费3000元买的,一直随身佩戴,现早已有较大升值,且对自己具有重要意义,张女士在不小心摔碎玉镯后,自愿赔偿1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张女士还应再支付9万元。被告张女士则称,双方发生纠纷后就此报警,在派出所内李女士向警方陈述该玉镯花3000元购买,但并未出示任何购买凭证。就算玉镯当年价值3000元,至今也不可能增值到李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另外,当天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其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张女士购买同品质的玉镯作为赔偿。后来,李女士反悔,胁迫张女士签下了赔偿10万元的协议。张女士认为此协议无效,玉镯的原价值以及残存价值应由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判。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女士损坏原告李女士手镯,存在过错,李女士主张张女士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涉案手镯的市场价为20200元-23000元。虽然双方签订了赔偿10万元的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手镯价值手镯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应予撤销。最后,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该玉镯价值为23000元,扣除被告张女士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需支付13000元

律师提示
在公共场所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随身携带好自身的贵重物品,同时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以防由于粗心大意造成财物丢失、损坏。若与人发生纠纷,应及时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证据,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