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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婚姻期间丈夫学习深造,职场妻子离婚获家务补偿10万元

全职太太离婚,能获家务补偿,那么职场妻子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离婚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呢?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饮食起居、衣食住行、养育女儿等所有家务劳动。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现林先生完成学业,未来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付我补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