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济”引发的思考
网红,网络红人的简称。网红经济,是指依托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传播及其社交平台推广,通过大量聚集社会关注度,形成庞大的粉丝和定向营销市场,并围绕网红IP(Intellectual Property ) 衍生出各种消费市场,最终形成完整的网红产业链条的一种新经济模式(该定义出自智库百科)。简而言之就是网络红人通过自身引发流量关注,将粉丝群体转化为定向消费者,将关注度转化为可观的购买量,从而赚取打赏以及佣金形成的产业链。
网红经济带火了花椒、映客、一直播,也救活了微博、美拍和陌陌,还成就了“快手”的弯道超车,响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也为我国经济创收,但不可否认,其仍然存在着弊端。网红经济引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监管问题。网红的言论、行为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现在主要靠的是网络平台的管理、网红的自律及网民的监督。如此引发的问题比如:平台的相关处罚是否公平;网民的监督行为(人肉搜索等)是否侵犯网红的隐私权等。
二、网红影响力巨大,此点从强大的引流购买力和可观的购买量上可见。那由此导致的问题例如:以犯罪所得打赏网红,未成年人打赏网红,以巨额财富打赏网红后导致自己生活窘迫,难以维计的情况下,相应的打赏能否退回;网红作为意见领袖,他不经意的某个观点或者某个行为,会让粉丝争相效仿,继而滋生犯罪或传播一种不良风气,比如涉黄、涉毒内容。
三、行业规范问题。网红经济的巨大利益催发了网红孵化公司的诞生,而网红孵化公司又以不同标准孵化了更多的网红,使得网红群体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这更加剧了上述问题。
四、可能涉及侵权。一方面,网红对于代言或宣传的产品不会严格甄选,可能会导致产品问题,比如宣传的美妆产品或衣服导致粉丝皮肤问题等。这种产品侵权,网络平台和网红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网红所宣传的产品尤其是衣服等,多是去掉品牌标志或者仿制的,本身这些产品就可能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产品。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立法现状有待离析。
首先,我国没有专门规定网红责任的法律法规。
其次,对于互联网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加一起很多,如《刑法》中有网络犯罪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网络侵权的规定等,但主要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个人信息安全、域名管理、网上著作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导致庞杂不系统的局面。
第三,立法具有滞后性,从制定、颁布到生效是为时不短的过程,期间自然会出现一些立法时未预见未考虑的新问题,再加之互联网发展也很迅速,也加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程度。
尽管如此,互联网乃至网红经济的相关立法仍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因为互联网世界是人类活动的延伸,最终相关事件也是反映到人世,可以通过立法技巧,比如原则性规定等减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程度,所以相关立法有可行性。从社会角度,通过网络平台监管、网红自我约束、网民的监督、技术手段、道德方式难以约束网络环境及人员。从国家角度,各国研究互联网相关立法时间不长,不成熟,所以研究的越深入,有助于在国际上抢占先机、享有发言权。由此可见,相关立法有必要性。
综合以上观点,一方面,建议广大粉丝群体要理智打赏,理智消费;另一方面,我国也应加强并完善相关立法。
网红经济带火了花椒、映客、一直播,也救活了微博、美拍和陌陌,还成就了“快手”的弯道超车,响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也为我国经济创收,但不可否认,其仍然存在着弊端。网红经济引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监管问题。网红的言论、行为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现在主要靠的是网络平台的管理、网红的自律及网民的监督。如此引发的问题比如:平台的相关处罚是否公平;网民的监督行为(人肉搜索等)是否侵犯网红的隐私权等。
二、网红影响力巨大,此点从强大的引流购买力和可观的购买量上可见。那由此导致的问题例如:以犯罪所得打赏网红,未成年人打赏网红,以巨额财富打赏网红后导致自己生活窘迫,难以维计的情况下,相应的打赏能否退回;网红作为意见领袖,他不经意的某个观点或者某个行为,会让粉丝争相效仿,继而滋生犯罪或传播一种不良风气,比如涉黄、涉毒内容。
三、行业规范问题。网红经济的巨大利益催发了网红孵化公司的诞生,而网红孵化公司又以不同标准孵化了更多的网红,使得网红群体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这更加剧了上述问题。
四、可能涉及侵权。一方面,网红对于代言或宣传的产品不会严格甄选,可能会导致产品问题,比如宣传的美妆产品或衣服导致粉丝皮肤问题等。这种产品侵权,网络平台和网红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网红所宣传的产品尤其是衣服等,多是去掉品牌标志或者仿制的,本身这些产品就可能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产品。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立法现状有待离析。
首先,我国没有专门规定网红责任的法律法规。
其次,对于互联网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加一起很多,如《刑法》中有网络犯罪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网络侵权的规定等,但主要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个人信息安全、域名管理、网上著作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导致庞杂不系统的局面。
第三,立法具有滞后性,从制定、颁布到生效是为时不短的过程,期间自然会出现一些立法时未预见未考虑的新问题,再加之互联网发展也很迅速,也加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程度。
尽管如此,互联网乃至网红经济的相关立法仍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因为互联网世界是人类活动的延伸,最终相关事件也是反映到人世,可以通过立法技巧,比如原则性规定等减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程度,所以相关立法有可行性。从社会角度,通过网络平台监管、网红自我约束、网民的监督、技术手段、道德方式难以约束网络环境及人员。从国家角度,各国研究互联网相关立法时间不长,不成熟,所以研究的越深入,有助于在国际上抢占先机、享有发言权。由此可见,相关立法有必要性。
综合以上观点,一方面,建议广大粉丝群体要理智打赏,理智消费;另一方面,我国也应加强并完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