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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女子搭同事顺风车出事故截瘫,要求车主赔300万

为了节省开支,不少上班一族在出行费用上下了不少功夫。其中,组建拼车群或同事熟人之间搭乘顺风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车主适当收取相关费用,乘车人则免去到车站坐车的麻烦。然而,看似两全其美的事,背后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案情简介

董某、王某均为某学校教师,2020年12月6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轿车上班,车辆行驶至国道218线76km+400m处时,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医院诊断,董某系创伤性休克,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寰区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折。



经鉴定,董某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事发后,董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审理经过

本案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自己非常同情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且,当地社保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其先后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系统捐款等75万余元,请求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2.69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75万元捐款是否应从董某的诉请中予以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通过分析“填平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根据案件证据与庭审认定的事实,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从事发前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中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而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伤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对王某提出的适用“填平原则”抗辩其责任的说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