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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王某某因嫖娼被拘3日,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王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2020年4月,王某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活动,公司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员工都进行了学习并签领了员工手册。其中,《员工守则》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者或无报备犯罪记录者,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者,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因嫖娼一事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三日。公司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王某某于2021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于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者,可作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员工对此有培训并签名确认。公司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对于王某某的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