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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遭遇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四户人家是居住在同一单元楼上楼下邻居,分别住在一至四楼。乙家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居住,2021年春节案外人回老家过节期间,由于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下水从居住在二楼的乙家卫生间返出,乙家卫生间、厨房被淹,同时返出的下水渗透到楼下,造成居住在一楼的甲家被水浸泡,甲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丙、丁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甲认为乙家漏水应由乙家赔偿全部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判决甲家的损失由甲、乙、丙、丁四户人家各自承担25%的责任。



律师说法

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堵塞管道的原因是谁造成的,由于发生堵塞的管道为公共设施,各方当事人都是该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均应定期对该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发生堵塞漏水并造成损失,各方当事人均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