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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借钱不还,还能胜诉?关于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

案情简介

A公司作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刘某向A公司借款35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约定了年利率、还款方式、违约金等。双方在合同中均采用电子签字、签章的方式,合同上刘某姓名系自动生成。A公司当日将3500元发放给刘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



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刘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债权转让确认单、债权转让通知四份证据均属于电子证据,A公司未提交该四份证据生成、存储以及提取过程等证明真实性的证据,亦未能提供电子证据存储电子介质供法院核对,其它证据均属复印件,A公司未提供原件核对,法院无法确认真实性。综上,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超前的消费模式导致“花呗”“借呗”等小额贷款方式层出不穷,以“电子合同”为载体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电子数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并不意味着将其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相对于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电子数据可篡改性更大。如欲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提供电子数据的原件,即可以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或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查取用的电子数据副本。而在无其他证据相作证的情况下,首先需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其次证实电子数据的相对方就是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最后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应当保持完整性,不能随意截取、删减,否则其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