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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借款还是赠予?

笔者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曾有人咨询过这样的问题。婚房是男方父母出钱购买的,现在儿子与儿媳妇闹离婚,那这个房怎么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属于老两口的?其实这个案子本质上是在问一个问题,即父母出资买房,这笔房款属于借贷还是属于赠与。



笔者现提供一份相关的判决书,通过下面的案子,给大家说明一下,一般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以下是案件简介:



刘金塔与黄敬华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刘如河与李颖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刘如河系刘金塔与黄敬华之子,李颖系刘金塔与黄敬华之儿媳。刘如河与李颖于201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被告找二原告协商买房事宜,因二被告尚年轻,暂时没有购买能力,且房价增幅较快,二原告同意借款给二被告买房。二被告婚后极其不孝顺父母,多次与二被告发生争执。并且现在二被告婚姻关系紧张,导致二原告更迫切的想要回购房款,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被告系原告的儿子,他们结婚,原告给出资购房,是给被告夫妻二人安家,而不是让他们一生负债,这种义务也不能不经他们同意就施加在其身上。

而原告认为:二被告所购买的房产是原告出资的,上述出资不仅有他们80多万的存款,剩余的钱也是问亲戚朋友借的,都是自己半辈子的心血,他们凭什么不还。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被告李颖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李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原告二人的经济能力、对其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如河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现实中,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以上案例是笔者提供的一个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因为每一个家事纠纷背后的家庭关系均不相同,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