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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以中国法律浅析梨泰院踩踏事件

2022年10月29日晚,韩国首尔龙山区梨泰院地区发生严重踩踏事故。踩踏事故发生后,有现场目击者表示,当时的现场完全失去控制,人们横七竖八倒在路上,到处都是做心肺复苏的人。



根据韩国首尔警察厅30日晚间通报,截至当天下午6点,在29日晚梨泰院踩踏事故中的遇难人数升至154人,另有130多人受伤。



该起事件笔者仅以大众视角,以中国现行法律作出如下分析:

该起事件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本次活动有组织者、指挥者或者管理者,那么这些机构或者人员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该万圣节庆典,组织者对于该事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集聚的人群有疏散管控的职责。



2、在有组织者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组织者不用承担责任,比如俩人互殴,打人者应当承担责任,但如若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在无组织者的情况下,踩踏事故如果是群众自发活动引起的,则可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此次踩踏事件中,笔者认为“受踩踏”和受伤致死的家属可以向“踩踏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若无法确定“踩踏者”,在场未受伤之人应当承担公平补偿责任,对于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遭受无辜损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损害与致害人有关,但是损害的结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即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其受“踩踏者”及受伤致死的家属,可以向一人或所有未受伤人主张赔偿。如若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结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可能存在刑事责任?

此事件中,如果是有组织的活动行为,而组织者在举办活动前预见到可能发生踩踏事故,却自认为根据自己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疏导能力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因为疏忽大意、经验欠缺根本未能预见到事故发生,但最后还是发生事故,此时,组织者将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