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上多打了个“0”?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努力顽强的活着。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人来说,赚取更多的钱,换取自己和家人更美好的生活,也是一直以来奋斗的目标和动力。然而财富的累积,除了要开源节流,也要适当的理财。那么银行储蓄就是最基本的理财方式之一,它具有着低风险,收益稳定的优点。
在江西鹰潭就发生了一件关于银行储蓄的事情,余大爷存了六万,银行说存折上多打了个“0”,只能兑付六千。具体经过是这样的。余大爷是江西省鹰潭市土生土长的农民,因为土地转包得到了六万元。余大爷考虑自己年事已高,为以备不时之需,他决定把这六万元先存起来。随后,余大爷来到银行并办理了存折。四年后,因为家庭变故,余大爷打算把该笔钱全部取出来。可是,当他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后,却被无情拒绝了。经过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余大爷手中的存折确实是银行出具的,真实有效,存折上显示存款金额为六万元,但与之匹配的银行存款底单上却显示余大爷存款金额为六千,并附有余大爷亲笔签名。对此,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当年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存折上多打了一个“0”,所以,银行只能给余大爷兑付六千元本息。“多打了个‘0’,怎么不说少打了个‘0’呢,这不是开玩笑吗?”,气不过的余大爷再三解释,并拿出了自己当年租地的合同,证明自己存的就是六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可余大爷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不能因为银行一句“工作失误”就白白损失掉五万四千元呀。随后余大爷找到律师,将银行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院。
银行方面认为,存折和存款底单是储户和银行建立完整的储蓄合同的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应该相互印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而现在存折和存款底单有出入,那就证明存折上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银行主张其与余大爷之间六万元的储蓄合同是无效的,应该以银行底单作准,仅兑付六千元。至于是多打了个“0”,还是少打了个“0”,银行方面也是拿不出直接证据,当年办理业务的监控视频,因时间太久没有保存,也是无法提供。
余大爷这边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存款六万元,分别提供的证据及诉讼主张有:
1、盖有银行公章的存折,可以证明存折不是伪造的。
2、租地的租赁合同显示当年租金确实收取了六万元。
3、存款底单仅为银行办理业务后留存的票据,不能以此为标准审视储户存折上的数字。
4、银行方面声称为工作失误,多打了个零,那么同样存在少打了个零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发现业务上存在错误,应当及时提出并纠正,但直至余大爷取钱时候已经过去四年之久了,银行在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失误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银行方面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少打了个零,还是多打了个零,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主张,如果银行仅以存款底单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律不予支持。本案中余大爷的存折盖有银行公章,确为银行所出的真实凭证,应以此作为合法有效的存款证明。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余大爷六万元存款及相应的利息。至此,本案完结。
回顾此案,如果余大爷在存款底单上签字的时候能够留意一下存款的数字,想必就不会有四年后对簿公堂的情况了。所以这件事也给我们每个人敲响警钟,在任何票据、文书上署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票据、文书的内容,确认无误,再签名。有时候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背负巨大的法律责任。
在江西鹰潭就发生了一件关于银行储蓄的事情,余大爷存了六万,银行说存折上多打了个“0”,只能兑付六千。具体经过是这样的。余大爷是江西省鹰潭市土生土长的农民,因为土地转包得到了六万元。余大爷考虑自己年事已高,为以备不时之需,他决定把这六万元先存起来。随后,余大爷来到银行并办理了存折。四年后,因为家庭变故,余大爷打算把该笔钱全部取出来。可是,当他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后,却被无情拒绝了。经过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余大爷手中的存折确实是银行出具的,真实有效,存折上显示存款金额为六万元,但与之匹配的银行存款底单上却显示余大爷存款金额为六千,并附有余大爷亲笔签名。对此,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当年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存折上多打了一个“0”,所以,银行只能给余大爷兑付六千元本息。“多打了个‘0’,怎么不说少打了个‘0’呢,这不是开玩笑吗?”,气不过的余大爷再三解释,并拿出了自己当年租地的合同,证明自己存的就是六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可余大爷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不能因为银行一句“工作失误”就白白损失掉五万四千元呀。随后余大爷找到律师,将银行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院。
银行方面认为,存折和存款底单是储户和银行建立完整的储蓄合同的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应该相互印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而现在存折和存款底单有出入,那就证明存折上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银行主张其与余大爷之间六万元的储蓄合同是无效的,应该以银行底单作准,仅兑付六千元。至于是多打了个“0”,还是少打了个“0”,银行方面也是拿不出直接证据,当年办理业务的监控视频,因时间太久没有保存,也是无法提供。
余大爷这边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存款六万元,分别提供的证据及诉讼主张有:
1、盖有银行公章的存折,可以证明存折不是伪造的。
2、租地的租赁合同显示当年租金确实收取了六万元。
3、存款底单仅为银行办理业务后留存的票据,不能以此为标准审视储户存折上的数字。
4、银行方面声称为工作失误,多打了个零,那么同样存在少打了个零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发现业务上存在错误,应当及时提出并纠正,但直至余大爷取钱时候已经过去四年之久了,银行在工作人员存在重大失误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银行方面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少打了个零,还是多打了个零,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中,只要持有人能够出示包括存折在内的真实凭证证明其一方主张,如果银行仅以存款底单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提出辩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律不予支持。本案中余大爷的存折盖有银行公章,确为银行所出的真实凭证,应以此作为合法有效的存款证明。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如数支付余大爷六万元存款及相应的利息。至此,本案完结。
回顾此案,如果余大爷在存款底单上签字的时候能够留意一下存款的数字,想必就不会有四年后对簿公堂的情况了。所以这件事也给我们每个人敲响警钟,在任何票据、文书上署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票据、文书的内容,确认无误,再签名。有时候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背负巨大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