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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妻子婚前患抑郁症,男子申请撤销婚姻索赔10万元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高女士2016年相识恋爱,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据悉,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主张撤销婚姻的,首先需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登记结婚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登记结婚前未如实等事实;其次,应当在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期限内提出(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且高女士的疾病也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患抑郁症类疾病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多,但该疾病客观上并不属于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不过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若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坦诚的向对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婚姻期间一方患病的,另一方应给予更多关怀,共同营造幸福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