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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夫妻离婚后,女方的房产因男方的债务而被执行,怎么办?

案情简述

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双方婚内房屋由女方李某及婚生子所有,张某配合李某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协助配合过户,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而后张某因经营所需,向债权人钱某借款,后未能偿还。2022年,钱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后张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钱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查明张某名下仅有房屋一套可供执行,即依法查封了该房屋。李某因仍居住在该房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该房屋为其与婚生子所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离婚协议签订在先,约定唯一婚内房产归女方李某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李某享有该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后因张某拒不配合完成权属变更手续致该房屋仍在男方张某名下,李某并无过错。钱某对张某的债权产生于张某离婚之后,李某离婚时不能预见到钱某债权的出现,钱某向张某借款时案涉房屋已非张某的责任财产,故李某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做出停止执行的判决。



律师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买受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排除执行:一是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合法占有房产;三是支付全部价款;四是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可以看出,首先,女方李某取得该房屋并非因房屋买卖,而是与男方张某的离婚协议取得,但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是相似的。其次,李某、张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掩护张某逃避债务的恶意。再次,离婚后,李某和婚生子也占有并居住于案涉房屋且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已经履行。最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配合过户,系因张某拒不配合导致过户不成,李某不存在重大过错。同时,李某与张某离婚在先,根据协议,房产已经分割属于李某所有,李某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而钱某向张某出借钱款形成的债权在离婚之后,债权形成时案涉房屋已不是张某的责任财产。那么虽然李某的物权期待权与钱某对张某的借款债权本质上都是债权,但李某的物权期待权针对特定标的房屋是特定之债,优先于钱某对张某享有的金钱债权,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在此提醒,男女双方离婚后对婚内财产的权属变动,应及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履行过户手续,如一方拒不配合,也应尽快的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本案中因过户不及时而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