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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囤货”太多,出售“用不完”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违法!

前段时间,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成为抢手物资,被争先“囤货”,现疫情防控“放开”,部分人选择将剩余的新冠抗原试剂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兜售。

律师提示,在微信朋友圈售卖新冠抗原试剂涉嫌违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发现,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王某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其销售行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律师说法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同时,根据国务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故,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因此,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且若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同时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能还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疫情期间购买新冠抗原试剂切勿盲目跟风“囤货”,确有剩余的医用物资也不可进行售卖;购买新冠抗原试剂也切记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谨防上当受骗;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及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