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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广州宝马撞人者被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详情

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车祸,22岁的男子温某驾驶一辆宝马车多次恶意撞击行人,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

事发地是繁华街市,所以现场有多位行人目击了车祸过程,多位目击者反映温某当天是恶意撞击,并非出于失误。

第一次撞击发生在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附近,当时红灯亮起,行人纷纷停下来,在斑马线附近等待,此时温某的车子突然像是发了狂,它快速冲向人群,不少人被撞倒在地。之后,温某就开始在这一区域横冲直撞,他撞击了两个外卖骑手和一个骑共享单车的行人,还曾掉头返回第一次撞击的路口附近,再次撞倒多名行人。

后来温某驾驶他的宝马SUV行驶到天河南二路路口附近,现场群众自发用自行车封锁了路口,交警此时也在现场对温某进行堵截,温某见无法前行,恼羞成怒地撞击了一位骑摩托车的交警,交警腿部似乎是受了伤。随后,他调转车头,一路逆行到体育东路北,车子突然猛地撞上了护栏,车头损毁严重,应该是无法启动了,温某此时做出让人匪夷所思的举动:他向车外撒了不少钱。撒完钱他想继续逃跑,但被赶来的交警控制住。

律师说法

2023年1月14日,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司机温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温某将可能判处死刑。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该案温某其行为已经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且其危险程度已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程度相当,其如若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对该结果的发生处于故意的心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而且该案曾有判例,在5.22大连轿车撞人事件中,刘某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最后,刘某被判处死刑。如果从案件情况对比来看,广州宝马案件比大连案件来得更加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都更甚。若秉着类案同判的原则,那广州这起案件最后的判罚也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