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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浅谈——“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我国自古就有“家国天下”的统治思想,也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指引,更是涌现出了不少的爱国,思乡为主题的诗歌。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家是每个人幸福的港湾,是烙印在每个人灵魂深处的印记。我国对于家庭的重视以及普罗大众对于家庭的期望,可见一斑。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登记制度。近日,四川省发布的通知指出,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在网络上一时掀起千层浪,有的网友评论说,“这或许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冲击,在鼓励私生子的出现。”律师带大家来看一下具体情况。

2023年1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共十六条,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相较2019年3月出台的《四川省剩余登记服务办法》,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网上登记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四川省卫健委表示,此新《办法》中生育登记并非大众认为的“上户口”,也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旨在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以及便于政府对群众生育情况的统计监测。

律师认为,未婚先孕并生子,也是社会常见的一个现象,有的是恋爱怀孕未走到结婚那一步的,有的按照当地习俗结婚不登记的,有的女强人不找另一半但想自己有个孩子的,有的婚内出轨的,这种种情况屡见不鲜。其实这种社会现象是本来就存在的,是不会因为一个政策文件的指引方向为意志转移的,并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说,新《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只是表明了在发生了相关事件的情况下,政府如何积极应对。反而恰恰是政策的出台,更多的保护了“未婚先孕”人群应享有的妇幼保健的服务。

从以上热点事件引申,对于夫妻一方来说,如果担心对方出轨或有私生子,甚至担心百年后会产生家产纠纷的,律师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加以约束:

一、夫妻间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一方立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比如写明百年后,财产如何分配,由谁继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要想确保一份协议、遗嘱的合法有效,内容及条款上可以找律师拟定,签署方式上可以采取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执行上可以委托律师监督、见证执行(专指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