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手=互殴的时代结束了吗?
我们经常会在派出所或公共场合看到以下宣传标语:“千万别打架,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被人打了,不能还手,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但是事实上,这样口语化表达出来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吗?从什么时候开始,被人打了,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还手,被解读成了“双方互殴”?
其实,法律对于制止对方不法侵害的行为有专门的定义即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发生被打的人还手这种情况时,有关部门往往认定为互殴。如果双方不调解,验伤的一方轻微伤的话,对方被行政拘留,双方轻微伤就是双方被行政拘留;一方轻伤就是对方被刑拘,双方轻伤就是双方被刑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有了较为明确的约定。以下是部分内容。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简单来说,该《意见》的提出,对于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产生了指导性的作用。这意味着有关部门在未查明事实过程之前,简单的将还手直接定义为互殴,是不被允许的,也对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