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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违法转包发生工伤的赔偿问题

案情回顾

甲公司将工程中部分分项承包给张某,分包合同约定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只承担事故造成损失总金额的5%,其他均由张某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雇佣人员A、B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甲公司被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过法院执行后,甲公司向伤者支付工伤赔偿款20余万元。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已经垫付的工伤赔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甲公司明知张某无施工资质,仍将工程交其施工,不仅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也给案涉工程带来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张某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承接涉案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管理之责,亦存在过错。结合张某系A、B的雇主,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本院酌定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40%的责任。

律师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该合同中关于事故责任承担的约定也为无效。故对追偿比例,应依据甲公司和张某对于损害发生的各自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