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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狗咬狗”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北京昌平某小区的高女士傍晚带泰迪犬外出遛弯时,泰迪犬被刘女士所饲养的犬只咬伤,高女士认为刘女士未按规定束犬链,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昌平法院判令刘女士承担泰迪犬的治疗费用291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6日晚,高女士携自己所饲养的泰迪犬“猴子”在小区内散步时,遇到同样遛狗的刘女士,因刘女士并未对自己所饲养的犬只“大圣”拴系狗绳,该犬只对高女士饲养的泰迪犬进行了扑咬,致泰迪犬颈部、背部多处损伤。高女士随即带泰迪犬前往动物医院进行治疗,并连夜进行手术,之后也多次前往动物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高女士称,刘女士饲养了多只大型犬,且其外出遛犬时并未束犬链,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饲养的泰迪犬被严重咬伤,刘女士应当赔偿。

刘女士辩称,其认可事发时自己未对犬只束犬链,但其认为高女士遛狗时也没有拴绳,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刘女士外出遛犬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没有对其饲养的犬只束犬链,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其犬只在活动过程中将高女士的泰迪犬咬伤,刘女士作为其犬只的饲养人及管理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高女士饲养的泰迪犬将刘女士的犬只咬伤是因高女士故意造成的,故在该事故中高女士无须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向高女士赔偿泰迪犬治疗费用29100元。

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饲养的宠物大多生性温顺,但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即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在此提示,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昔日的睦邻对簿公堂,广大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以此为戒,自觉履行相应义务,依法、科学、文明饲养,既要维护好邻里间的人际关系、避免造成他人损失,也为自己免去纠纷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