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13312026112

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微信群骂人,法院这么判!

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微信群多次辱骂

张某系某公司领导,李某原为该公司员工,两人共事多年。2022年1月,张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张某怀疑是李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自2022年1月5日起,张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李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等内容。

李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李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普通人不同于公众人物,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系同事关系,张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李某泄露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李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李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张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李某,上述已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网络言行也应遵守法律规定

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讯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规范自身网络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