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对于是否续签合同享有选择权
案情回顾
小王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小王,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小王以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小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讲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小王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小王,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小王以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小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讲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