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后私教离职,我的课时费可以退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进健身房进行锻炼,更有不少消费者追求健身效果,把目光投向了专业度更高的私人教练课程。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我们的生活,也因此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疫情过后,诸多消费者向我们来电咨询,我之前选定的私教离职,能否要求健身房退款?下面分享两个真实的案例,希望能对消费者们有所帮助。
案例一
周某与南京市某健身馆于2022年签订《健身私人教练协议书A》,购买私教课程3个月。协议签订后,某健身馆安排私人教练汪某指导周某健身。2023年,周某与某健身馆再次签订《协议书B》购买24节私教课程。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已经履行完毕,续签的《协议书B》在实际消费2个课时后,教练汪某离职,周某未再上课。后周某与某健身馆协商退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与健身馆解除合同,返还未实际消费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某表示,课程期间其对教练汪某的教学服务和质量高度认可,并在汪某与其沟通签订《协议书B》前,多次在微信中提及只认可汪某作为其私教教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被告某健身馆签订《协议书B》并按约定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私教课程具有一对一授课、充分信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现已确定教练汪某从被告某健身馆处离职无法继续授课,原告周某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事实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B》服务合同关系解除,被告某健身馆返还周某剩余课程费并支付周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例二
2022年,张某与泰州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私教协议,购买了私教课程。协议中明确了教练及课程有效时间,同时协议书下方载明:“1.如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服务,健身服务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合格教练接替。2.为了保证训练效果,所有课程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课程视为会员自动放弃。……会员不得要求退还该课程费用金额或转让他人……”。后张某未消费完所有课程。在张某课程有效期间内,因疫情原因健身服务公司暂停营业。疫情后继续开始营业。但张某的私人教练因故离职,张某要求退款,健身服务公司未同意,但愿意继续提供张某所购买服务项目至课程消费使用结束。双方未协商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如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服务,健身服务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合格教练接替”,该条款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而作出的提前约定,且该约定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购买私教课程的合同相对方系健身服务公司,而非私教。私教的离职并不会必然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若私教人员的流动必然引起服务合同的解除,势必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亦会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教练的信赖,且私教一般会根据消费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定制专属的运动方案,双方存在默契,强调信任基础。但健身房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健身教练职业特殊性等原因也导致了教练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在接受健身服务时,消费者一般与健身房签订合同,而非私教本人,故消费者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自己指定的教练。但如果合同中有类似“指定教练无法继续服务的,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替代”等内容,则私教的离职并不代表健身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难度较高。
案例一
周某与南京市某健身馆于2022年签订《健身私人教练协议书A》,购买私教课程3个月。协议签订后,某健身馆安排私人教练汪某指导周某健身。2023年,周某与某健身馆再次签订《协议书B》购买24节私教课程。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已经履行完毕,续签的《协议书B》在实际消费2个课时后,教练汪某离职,周某未再上课。后周某与某健身馆协商退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与健身馆解除合同,返还未实际消费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某表示,课程期间其对教练汪某的教学服务和质量高度认可,并在汪某与其沟通签订《协议书B》前,多次在微信中提及只认可汪某作为其私教教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被告某健身馆签订《协议书B》并按约定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私教课程具有一对一授课、充分信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现已确定教练汪某从被告某健身馆处离职无法继续授课,原告周某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事实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B》服务合同关系解除,被告某健身馆返还周某剩余课程费并支付周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例二
2022年,张某与泰州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私教协议,购买了私教课程。协议中明确了教练及课程有效时间,同时协议书下方载明:“1.如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服务,健身服务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合格教练接替。2.为了保证训练效果,所有课程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课程视为会员自动放弃。……会员不得要求退还该课程费用金额或转让他人……”。后张某未消费完所有课程。在张某课程有效期间内,因疫情原因健身服务公司暂停营业。疫情后继续开始营业。但张某的私人教练因故离职,张某要求退款,健身服务公司未同意,但愿意继续提供张某所购买服务项目至课程消费使用结束。双方未协商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如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服务,健身服务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合格教练接替”,该条款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而作出的提前约定,且该约定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购买私教课程的合同相对方系健身服务公司,而非私教。私教的离职并不会必然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若私教人员的流动必然引起服务合同的解除,势必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亦会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教练的信赖,且私教一般会根据消费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定制专属的运动方案,双方存在默契,强调信任基础。但健身房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健身教练职业特殊性等原因也导致了教练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在接受健身服务时,消费者一般与健身房签订合同,而非私教本人,故消费者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自己指定的教练。但如果合同中有类似“指定教练无法继续服务的,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替代”等内容,则私教的离职并不代表健身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难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