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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张某取得某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年9月份,某电视台联系张某父亲,让张某尽早与电视台联系,开始试用。10月份,张某向电视台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实习生登记审批表。之后,张某进入电视台都市频道工作,岗位为记者。11月,张某乘车在外出采访途中遭遇车祸,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任。张某与电视台因工伤认定问题存在争议,遂成诉。

人社局决定
电视台向人社局提交关于都市频道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明,认为张某属于实习学生,对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认为,张某外出采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认定工伤。

律师讲法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以“试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名义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却不能得到劳动法律保护的情况。实习生和勤工助学的学生,其管理方是学校,原则上与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学生已经毕业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虽然用人单位是按照实习生来对待,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本案中,张某去都市频道的目的是就业,虽然都市频道为张某办理的是实习手续,但是从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来看,张某受都市频道管理,其提供的工作是都市频道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张某外出采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