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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汽车出借给无驾照人,发生事故时车主是否要担责?

案情简述
2020年2月,罗某驾驶吴某所有的轿车途经J市一交叉路口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罗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查明,罗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林某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保险公司依法对车辆定损,委托某售后公司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林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车辆的损失请求赔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2021年5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吴某偿还其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按其与被保险人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故保险公司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即罗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罗某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涉案事故发生主要来源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且罗某在事故发生后又弃车逃逸,故在按份责任划分上,罗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车辆所有人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看法
本案系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所有人未对其车辆妥善管理,亦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相应的合理审查义务,将车辆借给了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借车人,故而判决车辆所有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于此,律师提示,机动车作为便利的交通工具,是不少人出行的优先选择。生活中,人们难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车或将自家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