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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关于杨洋诉黑粉一案的思考

近日,各大网络媒体纷纷报道杨洋诉黑粉一案的情况。杨洋诉舒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案件资料,该法院公告显示公告期为30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中侵权主要涉及的就是名誉权侵权。那什么是名誉权,以及明星的名誉权与普通人的名誉权有什么区别就是本文笔者想要讲述的内容。

开篇明义,关于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有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九十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这一人格权。从法律层面人格权的范畴包含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见,名誉权是与生命权同属于一种类型的,生而为人与生具有的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由此可理解为,名誉其实就是对于某个人的社会评价。那么名誉权侵权也就可以简单理解为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言论或行为导致降低了权利人的社会评价,所以行为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名誉权。

作为明星也好,或者现今社会时兴的网红主播也好,其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的内容与普通人名誉权的保护范畴有什么区别呢?有的网友认为,“明星属于公众人物,有人喜欢他,就会有人讨厌他,自然发布相关言论时对该明星也会有好的评价和坏的评价,明星应该对社会大众的正常评价有容忍度,不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也有的网友认为,“明星和普通人都是公民,都享有名誉权,被网暴都应该受到保护,若是什么骂都容忍的话,还制定法律干什么。”其实大家说的都有一定道理,明星虽然对社会公众的评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明星也是合法公民,其当然也享有名誉权,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结合到粉丝或者媒体和明星的关系上理解该条文,其实粉丝无论黑粉还是铁粉,媒体无论是狗仔还是娱乐记者,其在网络媒体上公开性的对明星的正常评价都属于为公共利益所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好的评价不涉及降低明星社会评价,当然不侵犯明星名誉权,不好的评价可能让看到相关评论的人对明星产生不良印象,从而降低社会评价,但即使这样影响了明星的名誉,相关人仍然不用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法律赋予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对于社会评价的容忍义务。但是当相关言论属于捏造、歪曲的事实、或者在未核实其来源和真实性等的情况下以讹传讹、又或者言论本身使用侮辱性言辞等,那么这些社会评价也就不再具有正当性,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行为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明星也好,普通人也罢,其实,侵犯名誉权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人类具有社群性特征,往往都会在意他人对于自己的评价,当人类满足基础的物质条件,自然也会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而名誉权恰恰属于上层建筑。如果大家正在或者已经遭受到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时,应该即时固定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自己的精神世界一片纯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