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行调岗,员工被迫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回顾
某甲入职公司,职务为人事部经理。2019年6月1日,公司将某甲的工作由某分公司人事部经理职务,工作地点A市一区,工资标准为工资6000元,调整至A市总公司,工作地点为A市二区,工作职务为人事行政部副经理,工资标准上调至工资6600。某甲表示拒绝,未到新岗位工作。2019年8月1日,某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某甲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2.4万元。
劳动仲裁委审理
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讲法
本案中,从某甲与公司沟通过程可以发现,公司对其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系公司出于经营之需,且工资标准及调整后的岗位为某甲所能胜任,工作地点也无不便利的调整,该调整属于用人单位合理性调整。某甲拒绝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出于管理之需,薪资总体待遇并未降低,亦不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由此可见,某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某甲入职公司,职务为人事部经理。2019年6月1日,公司将某甲的工作由某分公司人事部经理职务,工作地点A市一区,工资标准为工资6000元,调整至A市总公司,工作地点为A市二区,工作职务为人事行政部副经理,工资标准上调至工资6600。某甲表示拒绝,未到新岗位工作。2019年8月1日,某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某甲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2.4万元。
劳动仲裁委审理
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讲法
本案中,从某甲与公司沟通过程可以发现,公司对其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系公司出于经营之需,且工资标准及调整后的岗位为某甲所能胜任,工作地点也无不便利的调整,该调整属于用人单位合理性调整。某甲拒绝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出于管理之需,薪资总体待遇并未降低,亦不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由此可见,某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