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黄牛票”背后的法律问题
为了参加偶像的演唱会,粉丝们使尽浑身解数只为抢票。一些人窥见“商机”,于是“高价倒卖门票”“代抢”等行为层出不穷,甚至成为了一些粉丝心照不宣的抢票方式。尽管票务平台明确禁止黄牛“倒卖”,此类行为仍然频发。演唱会“一票难求”,“黄牛猖獗”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背后的法律问题。
黄牛倒卖票和出售假票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黄牛倒卖门票和售卖假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若黄牛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演唱会门票并囤积,再通过加价的方式倒卖门票获利,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违法行为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黄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出售假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除了倒卖票外,“代抢”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代抢”行为是否违法应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双方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约定代抢事宜,明确了标的、数量以及价款或报酬,并且双方均达成合意,合同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比如,在买演唱会门票时,某粉丝担心自己手速不够快,便找到他人帮助自己抢票,此时这个粉丝就与帮自己抢票的人成立一个委托合同。事后若双方产生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果代抢一方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门票,只收取合理的劳务费,亦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此代抢行为会被认为是合法的委托关系。
若代抢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购买或囤积门票,并以高于票面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售,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则属于违法行为。若其使用或提供专门的软件或其他非法技术手段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律师提醒
若遭遇“黄牛党”出售假门票、收取“代抢费”后不抢票或是未抢到票却不退回的情形,我们应当:
1、保留证据,冷静维权,避免无效争执“打草惊蛇”。
2、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3、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因购买黄牛票与请求代抢门票的行为分别成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牛倒卖票和出售假票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黄牛倒卖门票和售卖假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若黄牛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演唱会门票并囤积,再通过加价的方式倒卖门票获利,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违法行为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黄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出售假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除了倒卖票外,“代抢”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代抢”行为是否违法应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双方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约定代抢事宜,明确了标的、数量以及价款或报酬,并且双方均达成合意,合同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比如,在买演唱会门票时,某粉丝担心自己手速不够快,便找到他人帮助自己抢票,此时这个粉丝就与帮自己抢票的人成立一个委托合同。事后若双方产生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果代抢一方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门票,只收取合理的劳务费,亦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此代抢行为会被认为是合法的委托关系。
若代抢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购买或囤积门票,并以高于票面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售,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则属于违法行为。若其使用或提供专门的软件或其他非法技术手段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律师提醒
若遭遇“黄牛党”出售假门票、收取“代抢费”后不抢票或是未抢到票却不退回的情形,我们应当:
1、保留证据,冷静维权,避免无效争执“打草惊蛇”。
2、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3、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因购买黄牛票与请求代抢门票的行为分别成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