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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大道与星光路交口天津节能大厦九层
2、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面)

法规案例

想取回已故亲人存款,遭银行拒绝时如何救济?

案情概括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李女士在该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存入200万元,期限为5年。而后,李女士患病,在其病危期间立下了由张先生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及本案定期存款200万元的继承权遗嘱。存款到期后,张先生持李女士的死亡证明、遗嘱、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时,银行以张先生未取得李女士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向张先生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后张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所立的遗嘱系合法遗嘱,张先生系20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判决银行返还张先生20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看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当中,明确了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即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本案中,由于李女士已故,张先生无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对李女士的遗嘱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故张先生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判处,待判决生效后,张先生便可以拿着相关证明材料及生效判决书前往银行办理相关取款手续。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