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日,某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15日,公司以某甲不能胜任工作,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和某甲之间的劳动合同。某甲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
本案中,虽然某甲与公司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公司有权对某甲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称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在向某甲发送的考核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考核标准,且其未将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告知劳动者,仅在将考核通知发送给某甲的当日,以试用期考核不称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种情形依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讲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协商不一致后,单位无任何理由的强制辞退员工。
2、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强制辞退员工。
3、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
4、强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又没有明确具体考核标准及不胜任工作的客观依据,应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0年1月1日,某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15日,公司以某甲不能胜任工作,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和某甲之间的劳动合同。某甲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
本案中,虽然某甲与公司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公司有权对某甲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称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在向某甲发送的考核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考核标准,且其未将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告知劳动者,仅在将考核通知发送给某甲的当日,以试用期考核不称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种情形依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讲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协商不一致后,单位无任何理由的强制辞退员工。
2、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强制辞退员工。
3、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
4、强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又没有明确具体考核标准及不胜任工作的客观依据,应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